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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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员工,大家好:

现经国家税务总局大数据平台比对,有较多的个人消费开具了学校抬头的发票,并推送到学校以配合排查,现就相关事宜友情提醒如下。

1.属于个人或个人家庭消费的支付(个人消费不得报销),请勿开具学校抬头的发票,避免被税务局稽查。若需取得对方收款凭证,可用自己姓名和身份证号作为抬头开具发票。

2.购买各类充值卡(会员卡)、预付卡,一般情况下不得报销若因学校经营业务确需,除开具学校抬头的购卡发票外,报销时请一并提交签收单、预存款项的实际消费单据等材料,并视实际使用情况学校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详见以下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 公共交通卡预存业务

交通卡充值卡属于预付(预存)价值卡,购买卡片并预存款项时获得的凭证(发票)只证明了购卡预存的事实和金额,仅凭预存发票是无法直接证明预存款项的实际发生情况,因此取得的发票不能用于报销。当手持预存的交通卡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时,取得了实际使用消费的凭证,才能作为报销凭证(如公交车车票、地铁乘坐发票、出租车发票等)。若将已预存款项的交通卡赠送他人,报销时除购卡充值发票外,需提供签收单,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各位教职员工在开具学校抬头的发票时,谨慎对待,降低风险,避免稽查隐患。

财务处

20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