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通知
贤达财通(2018)16号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个税新政重大变革通知如下:
1、2018年10月1日起,学校发放的工资性收入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执行,劳务报酬计税办法按原办法执行暂不作调整。
2、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原先的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了较低税率3%、10%、20%级距。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3、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
4、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务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
5、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开始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数据比较
税法修改前的税率表 2018年9月30日前 取得的工资薪金 | 税法修改后的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后 取得的工资薪金 | |||
税率(%) | 旧含税级距(元) | 旧速算扣除数 | 新含税级距(元) | 新速算扣除数 |
3% | 不超过1500 | 0 | 不超过3000 | 0 |
10% | 超过1500至4500 | 105 | 超过3000至12000 | 210 |
20% | 超过4500至9000 | 555 | 超过12000至25000 | 1410 |
25% | 超过9000至35000 | 1005 | 超过25000至35000 | 2660 |
新法的主要亮点是:(1)提高了扣除标准至5000元;(2)扩大了较低税率3%、10%、20%级距,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3)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扣除。
财务处
201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