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财通(2018)10号
为规范会计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国家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9号)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上外贤达校办〔2017〕26号),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查阅
1.需查阅本人所形成的会计档案,须在财务处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2.需查阅本部门其他人或其他部门所形成的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查(借)阅申请表》(附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3.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携带出档案室)。
二、财务会计档案外借
1.因审计、税务、监察、司法等专项业务需要,需外借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查(借)阅申请表》(附件),经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登记手续。
2.外借会计档案的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自外借之日起计算。如需继续使用,须重新办理外借手续。
3.节假日期间不得外借会计档案。
三、财务会计档案查(借)阅其他细则
1.查(借)阅人员对档案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完好无损,不得对档案做标记、涂改、污损、拆散抽页、重装或撕毁。
2.查(借)阅人员须按时归还所借档案,经财务人员检查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倘若发现有拆散、抽换、涂改、污损等情况,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严肃问责。
3.摘抄、拍照会计档案须经财务人员许可。需复制会计档案的,应填写《会计档案查(借)阅申请表》(附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制。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务处2018.6.4
附件:《会计档案查(借)阅申请表》(本表填写可在“一站式服务平台”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