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拨款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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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4]7... 1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4]21     8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行[2014]24... 13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35... 18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 22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 27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35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 42

 

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4]7

发文日期:2014-02-24  |  文号:沪财行[2014]7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外事办: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交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01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沪财行〔1999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财行〔19992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224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3-12-30  |  文号:财行[2013]516  |  发文机关:财政部 外交部  |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2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4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外交部

  20131220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1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访国别(含经停)

 

出访时间(天数)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合计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备注:出访团组和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明。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4]21

发文日期:2014-04-05  |  文号:沪财行[2014]21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4-02-25  |  文号:财行[2014]4  |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4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4225

 

  附件: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         1.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         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培训国别

(含经停)

 

培训时间(天数)

 

出国培训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培训目标或必要性:

培训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日程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资金

来源

及金额

1.列入年度预算(人民币):           

合计

培训费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费用

 

 

 

 

 

 

 

 

2.外方资助(折合人民币):         元;外方名称:

合计

培训费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费用

 

 

 

 

 

 

 

 

需说明事项

 

审核意见

 

 

2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

报销单位:                               报销日期:

项目名称

 

团长姓名

 

培训国别(含经停)

 

应派出人数

 

实际成行人数

 

出国日期

      日至          日共   

序 号

开支内容

币别

 

     

 

单据张数

   

1

   

 

 

 

附原始单据

2

  宿 

 

 

 

附原始单据

3

   

 

 

 

 

4

   

 

 

 

 

5

城市间交通费

 

 

 

附原始单据

6

国 际 旅 费

 

 

 

附原始单据

7

其 他 费 用

 

 

 

附原始单据

 

    

大写

 

小写

 

 

团长:                           经手人: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行[2014]24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做好本市市级机关接待外宾工作,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201458

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市级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市级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 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市级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市级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市级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外地访问时,由外地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市级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区县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主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区县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市级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级单位负担;区县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区县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市级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区县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市与区县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级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宾团组赴外地访问时,一般按不超过本市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承接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市财政局、市外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35

发文日期:2014-06-26  |  文号:沪财行[2014]35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公务员局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公务员局

  2014626

  

  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上述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街道、乡镇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从严控制培训时间,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

发文日期:2014-04-04  |  文号:沪财行[2014]14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44

 

  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各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市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市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两会,市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代表大会等。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区县或市级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与人大、政协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召开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区县组织或直属组织负责同志参加或组织成员履职的会议。

  三类会议。由各市级机关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应当按程序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批准。

  三类会议。各市级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需要邀请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按程序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审批。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会期。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或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疏散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全市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00人,其他业务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各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不能够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的,应当选择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宾馆等。各市级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分类管理,各市级机关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660元,其中住宿费400元、伙食费150元、其他费用11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不超过如下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一类、二类会议经费可以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三类、四类会议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县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市级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市级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各市级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复市级预算主管部门的会议费预算;

  (三)对各市级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财政局对各市级机关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编制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区县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市级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市级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住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730

附件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国际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审批,分类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预算,厉行节约。各单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并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符合惯例,明确责任。各单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对等接待外方参会人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应当负担的经费。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会议审批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国际会议中央和部级两级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际会议数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报批文件应当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原则上应当先会签外交部,再会签财政部后上报。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实行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邀请外宾的规模和规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或对外协商邀请重要外宾来访。

第七条 根据会议正式代表的级别,国际会议在经费管理上分类如下:

一类国际会议,是指以部长级官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类国际会议,是指以司局级官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

三类国际会议,是指以处级及以下官员或其他人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

第八条 一类国际会议会期按照审批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二、三类国际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问,合计不得超过2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限定参会人员数量,控制会议规模。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 国际会议所需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按会议统一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的收入包括:会议注册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中央财政拨款、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举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是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举办单位的专项经费。会议举办单位应当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

(三)中央财政拨款,是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支出时,中央财政对国际会议的补助。

(四)赞助收入,是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而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二条 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赞助物资或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财产物资应当严格管理:

(一)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规范明确的报批程序,并指派专人负责。

(二)购置或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其他会务费用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国际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十五条 国际会议举办场所应当注重安全适用,不追求奢华。会议正式代表场地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一类国际会议每天300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二类国际会议每天 200元,三类国际会议每天 150元。

第十六条 会议正式代表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定额标准(含酒水及服务费用)为:一类国际会议220元,二类、三类国际会议180元。

第十八条 会议期间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及会议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租金定额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 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

第十九条 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 450元。

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志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用餐或发放误餐补贴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一条 同声传译人员口译定额标准为: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的同声传译人员,每人每天5000元;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以外的其他语种同声传译人员,每人每天6000元。笔译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千字200元。对于境外同声传译人员,我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支出标准为每天 100元。支出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其他会务费用各项目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对支出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际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举办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会议举办单位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从严从紧控制经费支出:

(一)除外方特邀代表或存在外交对等接待的情况外,不得承担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二)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不得承担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四)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

(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且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际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经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国际会议举办城市应当具备办会需要的场地、设备等基本设施,为满足办会条件而产生的场地搭建、场馆改造等费用,原则上由地方负担,中央单位按第四章所列标准负担租金。

第二十八条 中央单位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地方单位负担。中央单位组织安排的会议正式代表的宴请、交通及其他会务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组织安排的会议正式代表的宴请、交通及其他会务费用由地方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中央单位聘请的同声传译人员和志愿人员的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聘请的同声传译人员和志愿人员的费用由地方单位负担。会议文件翻译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际会议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财政专项预算拨款的国际会议,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其作为会议经费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提高项目和资金安排的科学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国际会议迸行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核安排相关单位国际会议中央财政拨款的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包括审批文件、会议预算、支出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改变国际会议资金用途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际会议经费的;

(三)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或超过支出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国际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挪用、截留、侵占国际会议经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双边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际比赛、国际博(展)览会、涉外文艺演出、涉外培训、日常外事工作会谈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家副元首、政府副首脑、王储等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一类、二类国际会议和300人以上的三类国际会议,举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  号:财行〔2016214

发布日期2016-6-29

执行日期2016-7-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20167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629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人天

会议类别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500 150 110 760

二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三、四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20167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行〔20149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311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县)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311日印发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 销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 督 问 责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