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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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3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 6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10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1

  第一章总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的原则。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本市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集中管理。

  

  (一)市接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本市公务接待工作重要制度、研究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委接待办、市政府接待办负责管理、指导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三)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明确责任主 体,确保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接待审批

  

  第五条(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六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七条(公务邀请)本市举行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中央和兄弟省区市单位参加的,应按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邀请中央领导同志来沪出席会议活动,应提前4个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委负责邀请。

  

  (二)邀请中央部门和兄弟省区市领导同志来沪出席会议活 动,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主办单

  

  位负责邀请。

  

  (三)报送邀请中央领导同志以及中央部门和兄弟省区市领导同志的请示,应列明活动具体时间、地点、主题、人员范围、 程序以及新闻报道安排建议等事项。

  

  (四)举行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中央部门和兄弟省区市代表参加的,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接待要求和接待经费来源,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八条(迎送限制)国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一)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二)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不得跨地区迎送。

  

  (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第九条(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接待住宿应优先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向上一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 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积极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 和利用,形成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条(用餐安排) 接待用餐按本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一)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 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 场所。

  

  第十一条(出行安排)接待出行应简化安排、注意影响、注重实效。

  

  (一)严格执行警车使用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参加人员较多时,应安排集体乘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陪同人数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不得层层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将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示。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费用支付)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费用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一)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清 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内容) 市和区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单位应每年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送同级党政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市和区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会同 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

  

  (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名称。

  

  (五)国内公务接待项目。

  

  第十七条(部门分工)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囯内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财政部门应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部门应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八条(分级管理)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本市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说明: image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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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44

  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各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市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市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两会,市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代表大会等。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区县或市级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与人大、政协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召开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区县组织或直属组织负责同志参加或组织成员履职的会议。

  三类会议。由各市级机关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应当按程序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批准。

  三类会议。各市级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需要邀请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按程序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审批。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会期。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或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疏散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全市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00人,其他业务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各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不能够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的,应当选择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宾馆等。各市级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分类管理,各市级机关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660元,其中住宿费400元、伙食费150元、其他费用11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不超过如下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一类、二类会议经费可以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三类、四类会议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县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市级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市级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各市级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复市级预算主管部门的会议费预算;

  (三)对各市级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财政局对各市级机关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编制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区县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市级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市级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住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