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财通(2019)01号
各学院、职能部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法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变化
1.实施综合计税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计预扣、全年汇算、次年清缴的方式。
2.调整起征点和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已按5000元/月和新个税税率表实施个税缴纳。2019年1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按60000元/年确定,同时,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
3.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由个人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
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老办法计算税金,即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过渡期为3年。
二、特别提示
1.因个税采取累计预扣预缴、全年汇算清缴的方式,个人在年内任意月份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申报,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教职员工可通过学校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或自行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若教职员工选择通过学校办理,请教职员工使用上海市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https://its.tax.sh.gov.cn)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两种途径申报。申报时,请务必正确选择当前的扣缴义务人为“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3. 因我校薪资平台需要升级,需要对接国家税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因此在软件开发商目前尚未完成同步对接升级的前提下,为了保障教职员工及时享受到专项扣除的减税优惠,我们设立手工调整过渡期。将从2019年1月起每月发放校内教职员工薪资时,扣缴个税方法暂维持不变(仍先按5000元/月减除费用进行扣除),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可以使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抵扣的个税部分于当月25日退回员工工资卡内,待薪资平台升级完成后,再予以当月发放薪资时同时抵扣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开始时间及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2019年1月起,财务处将于每月14日从税务机关获取教职员工申报生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建议教职员工每月10日前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税务机关需三日审核后生效),之后申报将结转至下月进行抵扣,该操作方法在过渡期内试行。
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年度累计计算”的方式,因此个人若未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影响当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
4.关于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仍按原方法计算并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在次年进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5.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自2018年8月起,税收管理申报系统已自动对我校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件号信息进行实名制比对认证,验证不通过的人员将被税务机关通知核查。建议各二级学院、职能部处在申报人员薪酬、劳务报酬时,仔细核对、准确录入发放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以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6.汇算清缴
目前汇算清缴的办法国税部门尚在制定,具体按其规定执行。
三、教职员工告知工作
我处在2018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端(手机端)的通知”(上外贤达财通(2018)19号)。请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处配合传达至各教职员工。
特此通知。
上外贤达学院财务处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