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上外贤达财〔2018〕4 号)

上外贤达财〔20184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

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

管理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8611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按照《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产是指所有以学校为捐赠对象的捐赠资产,包括海内外个人、机构及社会各界所捐赠的资金、有价证券、房产、设备、图书、物资等。

第三条 接受捐赠资产时,要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

第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应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并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并按捐赠人的意愿用好捐赠资金。收到货币捐赠时,财务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收到捐赠的有价证券要按实入帐。

第六条 收到捐赠实物资产(房产、设备、图书、物资)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实物资产入帐手续,需要过户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对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房产、设备、物资,应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处应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学校报告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情况,包括:捐赠资金的使用投向及发挥的效果,捐赠资金的增值以及捐赠资产的管理等,并向捐赠者提交书面报告,在校内公示,以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291日试行的《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8611



 


抄 送:董事长,校领导。

上外贤达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6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