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贤达财通(2017)03号
各院、部、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见附件),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单位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且开票内容须根据实际交易内容如实填开。
财务处对各部门、二级学院各类付款、报销业务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16号文规定的,将不作为报销凭证和支付依据。
各部门、二级学院各类对外业务需开具学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企业单位的,须同时提供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提供的,不得开具。
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学校开票信息如下:
开票(购买方)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310109763958700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上海银行天宝支行31671900001140655
地址、电话:东体育会路390号 021-51278022
财务处
2017年6月7日
以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